来源:承德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5-09 14:52:37 阅读量:2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县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机关和派驻机构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市县对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县委巡察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整理归档的各种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资料。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机关办公室牵头组织,机关各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县委巡察机构配合。
第四条 办公室承担档案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并对档案分类组卷,编制检索工具,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查阅资料提供便利;
(二)督促、指导各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对档案的接收、移交、销毁、查阅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做到准确及时;
(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机关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各种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按归档职责分工定期向办公室移交。立卷归档职责分工:
(一)经办公室核文的文书档案由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并同步收集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经办公室核文的文书档案由承办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并同步移交电子文档;
(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分为执纪办案类、审理类和信访类三类,实行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具体执行《河北省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管理细则(试行)》(冀纪办〔2018〕12号);
(三)专项行动、专项整治等专项工作(活动)由牵头单位负责整理归档;
(四)声像档案由经办摄像、录音、照相的人员负责用文字标明摄像录音照相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后,交办公室归档;
(五)财会档案由财务工作人员立卷归档。
第六条 派驻机构负责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向机关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档案的卷内目录及情况说明等材料,办理档案的移交手续;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借阅、保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机关各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要指定专人(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承办人员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工作。
第三章 立卷归档要求
第八条 档案材料按照“谁办事,谁立卷,事毕卷成”,“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的原则,由承办部门整理立卷,定期向办公室移交。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材料(含乡镇〈街道〉、县高新区纪〈工〉委)立卷归档要求,具体执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检查调查类材料归档规范》、《河北省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管理细则(试行)》(冀纪办〔2018〕12号)中附件1的规定。其他各类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符合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要求,做到真实有效,字迹工整。
第十条 立卷档案要做到无金属物,无圆珠笔、复写等字迹;按三孔一线装订,不压文字,不漏订张页,有文字的页码都应有编号,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编在左上角;每卷约两百页。
第十一条 整理好的文书档案、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声像档案于第二年四月底前移交办公室;会计档案于第二年上半年立卷,保管一年后移交办公室。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前的档案归驻在部门,统一管理后的档案归县纪委办公室管理;为方便派驻机构档案借阅,档案实体先存放在派驻机构三年,三年后移交县纪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办公室移交,任何人不得私自存放或拒绝归档,移交时要填写《档案资料交接表》。
第四章 查阅(借阅、复印)审批
第十四条 机关和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印)档案资料,由承办人填写《档案、资料查阅(复印)审批表》,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一)机关工作人员查阅(复印)一般档案资料(除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以外的档案,下同),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查阅(复印)本部门形成或移交的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阅(复印)非本部门形成的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征得档案形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档案形成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二)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单位形成的档案,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查阅(复印)非本单位形成的一般档案,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查阅(复印)非本单位形成的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征得档案形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档案形成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借出,需报档案形成部门分管副书记批准。档案、资料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如需延长,须重新报批并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六条 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查阅。如工作需要,须事先来函同县纪委办公室联系,并注明查阅目的、内容、方法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档案形成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借阅单位派人持单位介绍信前来查阅。如需摘抄或复制档案内容,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档案形成部门分管副书记批准。
第五章 档案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室要按照档案保管要求,注意防火、防水、防尘、防盗、防虫、防高温,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专职档案员必须坚持科学管理档案,使档案始终处于安全、整洁、完好状态,严禁涂改、撤换、污损档案;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准将无关人员随意带入档案室,不准将机关有关档案内容告知无关人员;对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审批手续要认真核对,并做好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退,提醒借阅人员注意对档案内容的保密和档案载体的保护。
第十九条 档案利用者应对档案负安全和保密责任。档案不得转借,不得交给无关人员传看;检举、控告材料严禁交给被反映人阅看;阅卷时不准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剪裁、勾画、折叠等,更不准随意拆卷或撕去其中章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影印、复制档案材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所撰写、出版的书稿中使用未公开过的档案材料。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在办公室分管领导的主持下,由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县委巡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县纪委监委文件材料
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
分类方案 |
归 档 范 围 |
保管 期限 |
|
种类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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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关 档 案 |
|||
文 书 和 声 像 档 案 |
办 公 室 |
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办公会议记录 |
永久 |
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会议纪要、记录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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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全会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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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系统会议等重要或大型会议文件材料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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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领导同志在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县委召开的各类会议上的发言材料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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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乡镇(街道)纪委书记会议文件材料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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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关于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计划、规划、报告、总结、意见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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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机关历史沿革、年鉴、大事记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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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颁发的关于纪检监察工作需要执行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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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制发的通知、通报、指示、决议、决定(重要/一般) |
永久/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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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对重要问题的批复及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主办/协办) |
永久/30年 |
||
上级或其他机关与县纪委监委来往的重要函件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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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印发的文件材料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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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与其它单位的联合发文(主办/协办) |
永久/30年 |
||
县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的工作报告、请示、汇报材料及上级批复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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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方案 |
归 档 范 围 |
保管 期限 |
|
种类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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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关 档 案 |
|||
文 书 和 声 像 档 案 |
办 公 室 |
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纪委监委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省纪委监委领导,市委、市政府领导,市纪委监委领导视察、检查本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照片、录音、录像及本机关的汇报材料 |
永久 |
县委、县政府领导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照片、录音、录像及本机关的汇报材料 |
永久 |
||
市纪委监委,县委批转、转发县纪委的文件材料 |
永久 |
||
上级纪委监委,县委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指示、决议、决定、通知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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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编发的信息简报 |
10年 |
||
上级纪委监委制发的文件材料 |
30年 |
||
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各项政策的规定、决定、决议、通知等 |
永久 |
||
本机关档案全宗介绍、移交收据、保管清册、鉴定意见、销毁清册、统计年报 |
永久 |
||
本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30年 |
||
全县信息化工作会议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 (重要/一般) |
永久/30年 |
||
关于信息化方面的请示、批复、制度等文件材料 (重要/一般) |
永久/30年 |
||
关于调整离退休干部各类补贴费用的相关文件 |
30年 |
||
关于老干部工作的请示、报告、通知、通报、规定、方案、纪要(重要/一般) |
30年/10年 |
||
机关物资(大型办公设备、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合同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事故、报废等文件材料 |
30年 |
||
固定资产罚没款物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
30年 |
||
机关财务预决算 |
30年 |
||
分类方案 |
归 档 范 围 |
保管 期限 |
|
种类 |
类别 |
||
机 关 档 案 |
|||
文 书 和 声 像 档 案 |
组 织 部 |
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会议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 |
永久 |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组织建设、人员编制、班子换届选举情况、干部任免的通知、决定、请示、批复、意见、报告、规定 |
永久 |
||
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建设、干部情况统计表、名册 |
永久 |
||
县纪委监委关于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工作条例、人员编制的文件材料 |
永久 |
||
机关干部选拔、任免、考察、年度工作考核、干部政审、调配、奖惩、挂职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
机关干部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复转、抚恤、死亡、更改学历、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
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相关文件材料 |
30年 |
||
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决定、先进事迹材料等 |
永久 |
||
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
永久 |
||
领导干部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培训报告 |
永久 |
||
干部、职工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培训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
30年 |
||
主题教育活动简报 |
10年 |
||
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意见、指示、讲话、述职材料 |
30年 |
||
宣 传 部 |
中心组学习记录 |
永久 |
|
全县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 |
永久 |
||
典型案例通报 |
永久 |
||
上级纪委监委关于宣传教育工作的指示、批复、通知 |
30年 |
||
摄制的党纪政纪教育、机关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照片、录音、录像 |
永久 |
||
分类方案 |
归 档 范 围 |
保管 期限 |
|
种类 |
类别 |
||
机 关 档 案 |
|||
文 书 和 声 像 档 案 |
宣 传 部 |
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讲话、发言、批示 |
永久 |
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课题调查报告(重要/一般) |
30年/10年 |
||
上报上级纪委监委的综合性材料,协同有关部门起草的重要文件 |
30年 |
||
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民意调查材料 |
10年 |
||
党风 政风 监督室 |
党风政风工作部署文件材料(重要/一般) |
永久/30年 |
|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调查报告、专题报告、总结材料 (重要/一般) |
永久/30年 |
||
党风政风典型案例通报 |
永久 |
||
全县廉政工作会议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 |
永久 |
||
信 访 室 |
来信来访来电登记表 |
10年 |
|
信访工作安排、总结 |
30年 |
||
全县信访工作会议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 |
永久 |
||
承办上级纪委监委和县委、县政府重要信访举报件的查报及领导批办件的办理材料 |
永久 |
||
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的指示、讲话 |
永久 |
||
领导对检举、揭发、控告件的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文件材料 |
永久 |
||
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信访工作办理的文件材料 |
永久 |
||
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结果情况报告 |
永久 |
||
案件 监督 管理室 |
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 |
永久 |
|
全县案件工作会议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 |
永久 |
||
国(境)外追逃追赃案件文件材料(重要/一般) |
永久/30年 |
||
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统计报告、通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及统计综合报告分析 |
永久 |
||
办案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通报、指示、规定、报告、检查等材料 |
30年 |
||
分类方案 |
归 档 范 围 |
保管 期限 |
|
种类 |
类别 |
||
机 关 档 案 |
|||
文 书 和 声 像 档 案 |
案件 审理室 |
全县案件审理、申诉复查复议工作会议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重要/一般) |
永久/30年 |
关于案件审理、申诉复查复议工作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
永久 |
||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需要整理归档的材料(重要/一般) |
永久/30年 |
||
纪检监察法规工作政策选编 |
永久 |
||
代县委、县政府和以县纪委监委名义起草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纪检监察制度等 |
永久 |
||
上级纪委监委布置的涉及法规方面的专题调查报告 |
30年 |
||
上级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送县纪委监委修改(征求)意见稿(涉及法规方面)的意见及报告 |
10年 |
||
机 关 党 委 |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材料 |
永久 |
|
党员和党组织情况统计表、名册 |
永久 |
||
关于党务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计划、总结、通知、意见、决定、通报、报告、批复(重要/一般) |
永久/30年 |
||
本机关党组织及党员、团员受到表彰的文件材料(重要/一般) |
永久/30年 |
||
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
30年 |
||
县直机关工委对县纪委机关党委选举结果的批复,有关工作的规定、通知等 |
30年 |
||
党费收缴情况报告、账册 |
永久 |
||
机关工会、妇女、共青团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 |
30年 |
||
县委 巡察办 |
全县巡察工作会议材料 |
永久 |
|
以县委巡察办名义发文 |
永久 |
||
巡察工作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资料 |
永久 |
||
会计 档案 |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
15年 |
|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
永久 |
||
其他会计资料 |
15年 |
||
分类方案 |
归 档 范 围 |
保管 期限 |
|
种类 |
类别 |
||
机 关 档 案 |
|||
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 档案 |
执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检查调查类材料归档规范》、《河北省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管理细则(试行)》(冀纪办〔2018〕12号)要求 |
||
派驻机构档案 |
|||
文 书 和 声 像 档 案 |
组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会议文件 |
永久 |
|
报告、讲话、决议、决定、记录、纪要、简报、重要的声像材料(重要/一般) |
30年/10年 |
||
举办的培训班材料 |
10年 |
||
县委、县政府,县纪委领导和驻在部门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本单位的汇报材料、座谈记录、领导讲话、声像材料(重要/一般) |
永久/30年 |
||
本单位颁发的属本系统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方针、法规、规章等文件材料 |
30年 |
||
本单位各项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
10年 |
||
本单位印发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机关联合印发的)各种正式文件及签发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
30年 |
||
本单位调研材料(重要/一般) |
30年/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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